当事人信息
原告:赤峰亿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化肥街规划路东57号。
法定代表人:郭桂香,经理。
被告:李海龙,性别不详,****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松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赤峰亿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海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赤峰亿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