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藏族自治州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500MA753MMJ6H,住所地:青海省海南州共和县恰卜恰镇贵南东路9号。
负责人:仲志毅,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同德县日雪肉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522310865130T,住所地:同德县唐谷镇科加滩省级扶贫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扎西当周,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扎西当周,男,藏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同德县日雪肉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住青海省同德县。
被执行人:格科吉,女,藏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无固定职业,住青海省同德县。
审理经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藏族自治州支行与被执行人同德县日雪肉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扎西当周、格科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藏族自治州支行同意暂缓对被执行人同德县日雪肉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动产的评估拍卖,因暂缓评估拍卖的时间无法确定且需要较长时间,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结案。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藏族自治州支行与被执行人同德县日雪肉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扎西当周、格科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藏族自治州支行同意暂缓对被执行人同德县日雪肉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动产的评估拍卖,因暂缓评估拍卖的时间无法确定且需要较长时间,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结案,故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青2521执3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审判长张海龙
审判员严海梅
审判员张智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朱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