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卫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无业,现住本溪市溪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良君,辽宁华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史忠源,男,****年**月**日出生,其他信息不详。
被告:张旭,男,****年**月**日出生,其他信息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王卫明诉被告史忠源、张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2021年6月24日,原告表示被告史忠源、张旭已经将原告主张的钱款支付,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卫明在诉讼期间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卫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王卫明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卫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