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伍晓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被告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沙峪村。
法定代表人高宁波,镇长。
委托代理人王宇晔,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曹乃春,北京曹乃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伍晓春诉被告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伍晓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与撤诉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本院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伍晓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伍晓春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