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杜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执行人:高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人杜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902民初101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高某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杜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本案通过执行网络査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较大存款13298.68元,由申请执行人领取,已冻结被执行人工资账户。
2、查明被执行人其他银行账户均无大额存款信息,只有零星存款,申请人不要求冻结扣划。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住房公积金信息,属于查封状态,本案无法查封。
4、本案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豫J×××××号车辆,但车辆已注销。
5、本案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投保的保险信息。
6、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已查封被执行人高某与其共有人杜某所有的名下权证号为××号房产,但该房产本案执行依据显示该房归申请人杜某所有。
三、2021年7月14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7月14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律师调查令和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进行悬赏公告。
本案执行标的为31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13298.68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