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张仁益,男。
审理经过
关于被执行人张仁益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黔2627刑初1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法律文书:被告人张仁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杨阳经济损失3300元。因被执行人张仁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团队移送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张仁益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张仁益名下无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股票,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张仁益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列为失信人员黑名单的强制执行措施。
综上,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执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张仁益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张仁益有继续履行缴纳罚金及退赔被害人杨阳经济损失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黔2627执4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张仁益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