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绍义,男,1957年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吴文举,男,1963年出生,满族,住阳泉市。
被执行人牛爱华(系被执行人吴文举之妻),1964年出生,汉族,住同吴文举。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绍义与被执行人吴文举、牛爱华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302民初82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吴文举、牛爱华应当自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80000元及自2016年6月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以38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8月17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分期支付申请执行人320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息242400元。现二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2017)晋0302民初8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崇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荆卫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