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882518193Y,住所地宜昌市胜利四路**。
负责人:陈戎。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富喜,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龚成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与被告龚成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