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明德,男,汉族,山西省岚县人,住本村。
被执行人:温贺柱,男,汉族,山西省岚县人,现住岚县。
审理经过 关于李明德与温贺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恢复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晋1127民初87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温贺柱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恢复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归还申请李明德借款100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温贺柱至今未履行,现查明其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温贺柱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