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桂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
被告:赵浩然,女,****年**月**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
被告:宜馨璐,女,****年**月**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
被告:潘淑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
审理经过
原告赵桂连与被告赵浩然、宜馨璐、潘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赵桂连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桂连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桂连撤诉。
案件受理费2138元减半收取1069元由原告赵桂连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