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淮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淮滨县乌龙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MA44F84X77。
法定代表人:王全照,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渤文,系台头支行行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丽,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淮滨县。
被告:吕浩,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淮滨县。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淮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银行)诉被告王丽、吕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农商银行的诉讼委托代理人王渤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丽、吕浩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农商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丽、吕浩共同偿还借款19253.86元及利息942.37元,合计:20196.23元(利息计算截止2020年11月5日,后续产生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2、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14日被告王丽通过金燕E贷在台头支行签署借款合同并借到资金2万元,约定借款期限1年,月利率8.1‰,逾期月利率12.15‰,上述被告没有按约定时间支付利息并偿还借款本金,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
被告辩称
被告王丽、吕浩未到庭、未答辩。
为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提交以下证据:1、二被告身份证信息及户籍信息;2、借款合同;3、借款人承诺书一份;4、借款人配偶承诺书一份;5、金燕E贷审批表一份;6、欠息证明。
被告质证
被告王丽、吕浩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结合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9年5月14日被告王丽通过金燕E贷在台头支行签署借款合同并借到资金2万元,约定借款期限1年,月利率8.1‰,逾期月利率12.15‰。借款当日,被告王丽的丈夫吕浩向原告签署了《借款人配偶承诺书》,承诺与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本案原告与被告王丽之间的个人金融借款合同明确,合法有效,债务人应按约定履行返还借款和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的义务。被告吕浩签署的《借款人配偶承诺书》,显示其承诺与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义务,故应与被告王丽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六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王丽、吕浩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南淮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253.86元并支付剩余利息(利率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4.91元,由被告王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预交上诉费凭证(收款单位:河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6×××70开户行:兴业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仅递交上诉状不递交上诉费预交凭证的,将在上诉期满后第七日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