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周虹,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长沙市天心区。
被执行人:湖南东马国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雷锋大道东马社区熙庭原著小区。
法定代表人:李飞跃。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周虹与被执行人湖南东马国际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1日作出(2020)湘01民终2976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东马国际置业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虹于2020年7月17日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2020年7月17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0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湖南东马国际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于2020年7月1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股息红利、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情况。于2020年7月23日分别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市望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于2020年12月2日向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望城区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情况。查明湖南东马国际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沙市望城区××村、东马社区熙庭原著2#栋××(不动产证号:××);位于长沙市望城区××村、东马社区熙庭原著2#栋××(不动产证号:××);位于长沙市望城区××街道××村、东马社区熙庭原著1#B栋××[不动产证号:湘(2018)望城区不动产权第0××2号]的三套房产,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但系轮候查封,本院无权处置。经本院采取上述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1月1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
2335217元,已执行到位296000元,剩余2039217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