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沈忠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被告:朱自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审理经过

原告沈忠枝与被告朱自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沈忠枝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沈忠枝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忠枝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沈忠枝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秦爱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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