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敦化市。
委托代理人:滕召平,北京中策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一杭,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垒因与被上诉人王哲、王一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20)冀1082民初2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应当继续核实被上诉人出具借条的细节,以查明借款数额;查明已经偿还的款项的时间、付款人;王哲认可已经偿还的款项系王一杭付款,则应当重新考虑本案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20)冀1082民初220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垒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25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