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苗**,男,19**年*月**日生,汉族,山西省临县***人,身份证号:142326***。
被执行人:曹**,男,19**年*月*日生,汉族,山西省临县***人,身份证号:141124***。
被执行人:高**,女,19**年*月**日生,汉族,山西省临县***人,身份证号:141124**。
审理经过
本院在苗**与曹**、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临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3日作出的(2020)晋1124民初11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被执行人曹**、高**偿还申请人苗**借款***元并支付从2017年5月8日至执行日止按月息1.5分计算的利息扣除已支付的***元。但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曹**、高**银行存款人民币***元及利息、执行费**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租赁、典当、赠与与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