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芹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忠湘,新宁县崀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安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
被告:曹春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学,湖南湘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追加被告:刘俊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安远县。
追加被告:刘承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安远县。
审理经过 原告朱芹方与被告徐安明、曹春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2021年3月12日,被告徐安明、曹春山向本院申请追加刘俊斌、刘承安为本案共同被告,后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刘俊斌、刘承安的追加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徐安明、曹春山要求撤回追加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被告徐安明、曹春山撤回对刘俊斌、刘承安的追加申请。审判人员 审判员 姚继元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郭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