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住所地开封市西门大街388号。
负责人:刘宏伟,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向前,河南大耀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河南大耀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赵晓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与被告赵晓东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红自愿撤回对被告赵晓东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