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北新区支行,住沈阳市。
被执行人:法库县亿丰秸秆加工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法库县。
法定代表人:李东菊。
被执行人:李东菊,女性,汉族,住调兵山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北新区支行与法库县亿丰秸秆加工专业合作社、李东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