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海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包(系高海东父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安徽一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荷塘路。 负责人:刘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春雨,安徽徽航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高海东与被告安徽一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以下简称“一山物业合肥分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海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包,被告一山物业合肥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春雨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高海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恢复高海东温莎杰座小区开换锁广告牌电话(电梯间6344×××);2.赔偿(12个月2018年5月10至2019年4月30日)月均500元经营损失费,合计6000元;3.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高海东2015年与长城物业公司协议进驻温莎杰座小区,在该小区电梯间设置开锁换锁广告牌,广告电话为6344×××。2017年4日22日,长城物业公司从案涉小区撤场。4月24日,高海东和案涉小区业主委员会前后二次协议,仍在该小区电梯间设置开锁换锁广告牌至2019年4月30日,高海东共计交费3000元。2018年5月,高海东得知案涉小区电梯广告被一山物业合肥分公司更换,电话更换成187××××××××。高海东的父亲到一山物业合肥分公司,要求恢复原告广告牌。一山物业合肥分公司工作人员马玲称已和其它开锁人员签约,要求高海东第二年九月重新签定广告合同。2020年8月27日下午,高海东再次找到一山物业合肥分公司工作人员马玲,马玲为了否定其承诺2020年9月份重新签协议的承诺,竟然污蔑高海东父亲高文包去街道吵闹在办公室赖着不走。一山物业合肥分公司在无任何告知情况下擅自将高海东设立的广告牌铲除、更换,侵犯了高海东合法权利,高海东曾多次请求调解未果,迫不得已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一山物业合肥分公司辩称:高海东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驳回。本案是合同纠纷,被告主体不适格,高海东提供的协议是瑶海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与高海东签订的。因此一山物业合肥分公司不是该协议的主体。一山物业合肥分公司从未更换过高海东的广告牌,高海东所述不属实。2019年4月30日,高海东与业委会签订的协议到期,到期后,高海东一直未找一山物业合肥分公司续期延续合同,无奈之下,一山物业合肥分公司才于2019年9月30日与合肥瑶海区保证开锁服务部签订了协议,因此,高海东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22日,高海东(乙方)与瑶海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甲方)签订协议一份,约定:1、甲方同意乙方在甲方管辖温莎杰座小区内开展开锁、换锁等业务,并给予可能方便;2、乙方出资为甲方小区制作有益标识,如:文明、安全、温馨提示等。甲方同意其标牌中同设开锁、换锁、电话号码等相关业务,乙方不得随意张贴广告,由甲方在小区指定位置给乙方做开锁广告;3、甲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拒绝任何第三方签署类似协议。不许可第三方涉足乙方竞争性业务;4、甲方工作人员应协助乙方和劝阻在小区内张贴与乙方相同的广告;5、乙方在小区开展业务(活动)时,应维护甲方良好形象,不得有损甲方声誉;6、乙方一次性缴纳甲方一年壹仟元(1000元)广告费用(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7、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均应恪守勿违,否则由违约方承担一切后果责任。上述协议签订后,双方依约履行了协议内容。 2018年4月13日,高海东再次以合肥高氏开锁公司名义与瑶海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甲方)签订协议一份,约定高海东在温莎杰座小区开展开锁换锁业务,一次性缴纳甲方一年贰仟元广告费(2018年5月1日-2019年4月30日),协议其他内容与前份协议基本一致。案外人杨峰泉在该协议下方注明“由于一山物业违规,此合同延期至2019年10月30日,杨峰泉,2019年4月19日”。 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合肥市瑶海区长淮街道办事处调取瑶海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备案表》,备案表载明:瑶海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任期自2016年9月19日至2019年9月18日,杨峰泉任瑶海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主任。 2021年2月22日,案外人杨峰泉接受本院询问时称:高海东与瑶海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约定其在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在瑶海区开展开锁换锁业务并张贴相关广告,高海东已向业主委员会交纳相关费用。因一山物业合肥分公司未经业主委员会同意铲除了高海东的广告牌,协议仅履行至2018年9月。后业主委员会与高海东协商,将该协议延期至2019年10月30日,自已代表业主委员会在该协议上注明合同延期至2019年10月30日。 另查,2017年6月,安徽一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乙方)与瑶海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甲方)签订《合肥温莎杰座项目物业服务合同》一份,协议约定,由乙方为温莎杰座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为2017年4月1日至2019年8月1日。 以上事实有高海东提供的协议、照片打印件,一山物业合肥分公司提供的《合肥温莎杰座项目物业服务合同》等证据以及到庭当事人当庭陈述载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高海东与瑶海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签订的两份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高东海依约缴纳了3000元费用。一山物业合肥分公司系案涉小区物业单位,庭审中,一山物业合肥分公司表示对协议存在、履行及收费情况知情且认可。瑶海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以及一山物业合肥分公司应保证高海东在协议期间在案涉小区顺利开展业务。高海东主张一山物业合肥分公司在2018年5月铲除其广告牌,一山物业对此不予认可。高海东向法院提交的2018年4月13日与瑶海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协议上,瑶海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主任杨峰泉在协议中注明“由于一山物业违规,此合同延期至2019年10月30日”,且杨峰泉接受本院询问时也陈述一山物业合肥分公司在2018年9月铲除了高海东广告牌,故本院确认一山物业合肥分公司在2018年9月期间铲除了高海东设立的广告牌。一山物业合肥分公司该行为损害了高海东合法权益,给高海东造成损失,高海东诉请一山物业合肥分公司赔偿损失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因一山物业合肥分公司侵权行为阻碍了高海东在案涉小区开展开锁业务,结合本地区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业平均收入以及本案实际,酌定高海东损失金额为5000元。关于高海东要求恢复其在案涉小区广告牌的诉请,因案涉协议约定期限已届满,且高海东已主张侵权损失,对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徽一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高海东5000元; 二、驳回原告高海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安徽一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周燕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朱 敏 书 记 员 陶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