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冯静,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本市顺河回族区。
被执行人:张汴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本市龙亭区。
审理经过
冯静与张汴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203民初5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张汴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冯静返还借款20万元。二、驳回冯静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张汴红负担。因张汴红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冯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张汴红有住房公积金11232.58元,已被本院另案冻结,暂时无法处理。
2、查明被执行人张汴红有位于开封市祥符区(不动产权证号:20××93)、开封市祥符区清水湾13号楼1单元302(不动产权证号:20××92),现上述房屋已由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4日依法拍卖成交,拍卖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
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的可供执行财产。
三、已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冯静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张汴红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冯静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