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石×
法定代表人:薄×:理事长
住所地:石楼县东征大街
委托代理人:刘×,山西明令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任×,石楼县和合乡人家庄村30号。
申请人:冯×,石楼县灵泉镇和合52号。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石×与申请人任×、冯×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查明申请人任×于2019年4月11日向申请人石×借款150000元,约定利率6.8875‰,逾期利率为在借期利率水平上加收50.00%,同时被告冯×为该笔贷款担保,借款期限至2020年4月10日止,借款期满后,至今未还。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21年3月18日经东征律师事务所 律师于济宁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申请人任×欠申请人石×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罚息,于2021年6月1日前全部还清(具体金额以申请人石楼县农村信用社系统为准),并支付原告代理律师费9000元,申请人冯×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申请人石×与申请人任×、冯×于2021年3月18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