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宜昌时代天骄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大道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98773896B。
法定代表人:陈凯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平,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杨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点军区。
被告:陈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点军区。
审理经过
原告宜昌时代天骄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芳、陈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原告宜昌时代天骄物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交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宜昌时代天骄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