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万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静,女,遵义市红花岗区深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遵义联民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礼仪管理服务中心新民村委办公楼四楼。 被告: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万银与遵义联民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万银撤诉。 案件受理费2335元(已减半收取),由本院退还给原告王万银。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伟科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夏子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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