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韦国伟,男,****年**月**日出生,住广西东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茂坤,广西兰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莫军,男,****年**月**日出生,住广西东兰县。

审理经过 原告韦国伟与被告莫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原告韦国伟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天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韦国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韦国伟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 高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班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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