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郴州市长信住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石盖塘镇辉煌路8号长信住工科技产业园研发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陈海龙,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雄,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俊宁,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湖南郴州永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郴州大道21号望仙小区309房。
法定代表人:郭建雄,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裕欣,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勇,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郴州市长信住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郴州永升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郴州市长信住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郴州市长信住工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郴州市长信住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498元,减半收取41749元,由原告郴州市长信住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