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扶余市民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
法定代表人:张青志,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俊峰,吉林夫余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永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扶余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继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扶余市。
审理经过
原告扶余市民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永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原告扶余市民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扶余市民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扶余市民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