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姚月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被执行人:周健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月琴与被执行人周健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3813元。执行过程中,通过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周健文有可以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周健文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周健文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2021年7月22日,本院电话与申请执行人姚月琴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了案件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姚月琴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汪 韧
审 判 员 姚 侠
审 判 员 叶剑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