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立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绥滨县。
被告:李晓雷,男,1978年10月1日,汉族,连生派出所干警,住绥滨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立国与被告李晓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原告刘立国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立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刘立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刘立国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