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调解书 原告:陈某,住宁夏隆德县。 被告:李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住隆德县联财镇新民村。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某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 明 人 民 陪 审 员   张宏生 人 民 陪 审 员   张  霞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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