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万林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为×××,住翼城县。
被告:许国富,男,47岁,汉族,住翼城县唐兴镇冶南村。
审理经过
原告万林军与被告许国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建房款10000元,并支付自欠款之日起按照法律规定的欠款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被告在本村建房时通过关系找到原告,让原告帮其建房。当时约定,被告建房168㎡,每㎡付工资210元,共计35280元,付款方式为上工时支付5000元,主体工程完工时支付原告10000元,完工后结清全部公司,双方订立了《建房合同》。2015年6月建房完成后被告支付了部分建房工资款,并称自己资金困难要求延期支付,原告同意。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被告称原告建房存在质量问题,拒绝给付剩余建房款,后经朋友说和,原告同意被告支付剩余建房款10000元了事,但遭被告拒绝,致使原告应支付的工人工资不能兑现。为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万林军起诉状内容,所提供的被告许国富的基本信息不明确,且没有具体身份信息,不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万林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退还原告万林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