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丁昭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九监区服刑。

审理经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3日作出(2017)闽0305刑初355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该犯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2017)闽03刑终6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6年12月19日起至2022年4月18日止。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丁昭勇于2018年1月12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作出(2019)闽03刑更131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其刑期自2016年12月19日起至2021年11月18日止。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21年3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丁昭勇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上次结余449.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095分,合计获得2544.5分,表扬4次。间隔期2019年11月至2020年12月,获得1760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丁昭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丁昭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其刑期自2016年12月19日起至2021年4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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