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黄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湛江市遂溪县。
审理经过 关于被执行人黄全罚金执行一案,本院(2020)粤0811刑初1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6000元。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不动产(包括房产、土地使用权)、收益类保险等其他收入、债权、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谢智勇
审判员 程丰峰
审判员 易 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余巨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