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春刚,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凌源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国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凌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明(原告刘国艳之夫),男,1967
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贡海洋,辽宁昌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景万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金地商贸公司经理,住凌源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凌源市金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凌源市朝阳路东段7-9号。
法定代表人∶景万庆,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春刚因与被上诉人刘国艳、景万庆、凌源市金地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凌源市人民法院(2020)辽1382民初24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春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刘春刚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刘春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