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何国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被执行人:梁伟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何国真与被执行人梁伟初追偿权纠纷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7民初28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支付欠款44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494元、支付执行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请求情况
在执行的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及佛山市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向相关的协助单位发起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的银行存款。上述银行存款本院已冻结,经扣划得执行款1759.53元,已退付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线索。鉴于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对其限制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线索且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结案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粤0607执154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