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曦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宁,河南荣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河南郑东花卉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与东四环交叉口东南角花卉产业园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58383560K。 法定代表人:刘建奎。
审理经过
原告王曦敏与被告河南郑东花卉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曦敏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郑东花卉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曦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押金15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以15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王曦敏与河南郑东花卉有限公司签订《花卉温室摊位租赁协议》,租期一年,租金36112元,押金20000元。租赁期限到期后,经王曦敏催要,河南郑东花卉有限公司已退还押金5000元,剩余的15000元至今未退还,王曦敏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河南郑东花卉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王曦敏与河南郑东花卉有限公司签订《花卉温室摊位租赁协议》一份,王曦敏租赁河南郑东花卉有限公司2排25号摊位,建筑面积为52平方米;租赁期限为壹年;摊位月租金为59元/平方米,免租期为4个月,免租期至2017年12月31日;王曦敏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向河南郑东花卉有限公司交纳租赁期租金共计36112元;王曦敏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向河南郑东花卉有限公司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20000元;本协议租赁期满并办理完成退租手续、结清相关费用后30日内,河南郑东花卉有限公司全额免息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租赁期限到期后,河南郑东花卉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5000元,剩余15000元至今未退还,王曦敏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河南郑东花卉有限公司应退还王曦敏保证金15000元,有《花卉温室摊位租赁协议》及转账记录予以证明,故王曦敏要求河南郑东花卉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15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河南郑东花卉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对其行为承担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河南郑东花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王曦敏保证金15000元及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日起至实际退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8月1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河南郑东花卉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司春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文静 书 记 员 孙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