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孔丽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被告:韩延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敦化市。
审理经过 原告孔丽艳与被告韩延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丽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延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孔丽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本金6万元。2.本案诉讼费和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2018年6月份在敦化买房资金不足和2018年8月份做生意资金不足为由先后总计借用6万元整(写在一张借据),口头约定2019年春节前还3万,剩余3万2019年底前全部还给原告。现在原告和被告联系不上,电话停机。微信不回复,原告只能求助于法律帮助,故原告起诉至吉林高新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本金6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和相关费用。
被告辩称 韩延峰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21日,韩延峰给孔丽艳出具借据,内容:“今借孔丽艳6万元整。”并有韩延峰签字及捺印。并有韩延峰与孔丽艳微信聊天记录,韩延峰承认借款事实,并承诺还款。
以上事实,有孔丽艳提供的借据、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孔丽艳以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提供了借据及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实韩延峰向孔丽艳借款6万元,故孔丽艳要求韩延峰偿还借款6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韩延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孔丽艳借款6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韩延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志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