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永华。
被执行人刘青。
被执行人李晨民。
被执行人鞠向闽。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沂民初字第1309号民事判决书,依申请立案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李晨民系沂水县诸葛镇南门楼小学教师,有工资收入,本院于2014年1月16日作出(2014)沂执字第462号执行裁定扣留了被执行人李晨民的工资收入每月1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提取被执行人李晨民的工资收入19000元(按每月1000元,自2014年1月至本案执行完毕止);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晨民的工资收入每月1000元的扣留。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