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娟,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叠彩区。
被告:黄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娟与被告黄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唐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丽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覃怡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