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操志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秀峰,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金婷,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鲍宗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审理经过
原告操志高与被告鲍宗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操志高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操志高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9元,减半收取554.5元,免予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