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田维民,男,****年**月**日出生,苗族,湖南省花垣县人,住湖南省花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建玉,湖南紫霞湖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龙武强,男,****年**月**日出生,苗族,湖南省花垣县人,住湖南省花垣县。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花垣县支公司,住所地花垣县花垣镇城北路县交警大队办公楼1-4楼。
负责人:姚利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花垣县人,住湖南省花垣县,系被告公司客服部职员。
审理经过
原告田维民诉被告龙武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花垣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原告田维民以受伤部位需六个月方可鉴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田维民自愿撤回本案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维民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田维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