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亮。 被执行人焦可心。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京0116民初3415号,已向被执行人焦可心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焦可心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焦可心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焦可心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焦可心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焦可心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焦可心财产以人民币33 560元及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 淼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助 理 仇洪山 书 记 员 张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