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22号名都苑1号楼十三楼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420976657。 被执行人融水县林和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融水县和睦镇砖厂对面(原汽修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5310144050C。 法定代表人韦有彦,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韦有彦,男,****年**月**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蒙桥英,女,****年**月**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2020)桂0225民初6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融水县林和木业有限公司、韦有彦、蒙桥英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6月2日,申请执行人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同意暂不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因协议履行期限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2020)桂0225民初6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炳铭 审判员 余宏伟 审判员 龙 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梁冬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