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喀什景程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昆仑大道06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幸伟,男,喀什景程农机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被告:阿不拉海提·阿不都热依木,男,维吾尔族。
被告:麦尔耶姆古丽·穆萨,女,维吾尔族。
翻译人:阿依吐热·阿布都拉,喀什垦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原告喀什景程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阿不拉海提·阿不都热依木、麦尔耶姆古丽·穆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喀什景程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喀什景程农机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在诉讼期间内于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喀什景程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喀什景程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