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喀什景程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昆仑大道06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幸伟,男,喀什景程农机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被告:阿不拉海提·阿不都热依木,男,维吾尔族。

被告:麦尔耶姆古丽·穆萨,女,维吾尔族。

翻译人:阿依吐热·阿布都拉,喀什垦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原告喀什景程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阿不拉海提·阿不都热依木、麦尔耶姆古丽·穆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喀什景程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喀什景程农机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在诉讼期间内于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喀什景程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喀什景程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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