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明伟,女,****年**月**日出生,达斡尔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被执行人:赵明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德夫珠宝城,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经营者:赵明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审理经过
明伟与赵明辉、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德夫珠宝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内0702民初1471号民事调解书,二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54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7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给付律师代理费8000元、案件受理费4790元。
执行立案后,2019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2019年5月27日、2019年11月4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证券、保险、银行、工商、车辆、不动产、网络资金进行了查询,赵明辉有不动产,已抵押且被其它法院查封无法处置。通过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房产、不动产、土地、收益类保险、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金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5月31日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