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儋州泓通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洋浦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五山居民小组五山冰厂旁。

法定代表人:葛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吴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琼海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儋州泓通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洋浦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某船舶制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琼72民初179号《民事调解书》与(2020)琼72民初1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吴某应向申请执行人儋州泓通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洋浦分公司支付调解款、违约金及案件受理费合计323683.44元。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2020年11月24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吴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儋州泓通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洋浦分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某并未履行。2020年11月27日,本院作出(2020)琼72执223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吴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328438.69元。2021年2月23日,本院作出(2020)琼72执223号之一执行裁定,扣押被执行人吴吴某名下的“琼琼海渔83889”号渔船。2021年3月25日,申请执行人儋州鸿通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洋浦分公司以与被执行人吴某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执行申请。同日,本院作出(2020)琼72执223号之二执行裁定,解除对被执行人吴某名下的“琼琼海渔83889”号渔船的扣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是对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琼72执2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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