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玉香(又名王香),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太康县。
委托代理人栾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扶沟县。
被执行人:扶沟某某资产有限公司,住河南省扶沟县桐丘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065285190W。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职务:该公司经理。
担保保证人:李某某,女,汉族,1960年6月6日,住址:扶沟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玉香与扶沟某某资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扶沟某某资产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扶沟某某资产有限公司履行案款4000元后,下余案款与申请执行人王玉香委托代理人栾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扶沟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保保证人李某某)自愿自2020年6月份始,每月25日前履行案款1000元,至(2021)豫1621民初57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案款18000元及诉讼费158元)全部履行完毕止,申请执行人王玉香(委托代理人栾某某)表示同意(履行方式:转入王玉香委托代理人栾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62×××76账户)。
二、申请执行人王玉香(委托代理人栾某某)表示:本协议签定后,法院可不再对扶沟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调查、处置,可不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若被执行人扶沟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按协议正常履行,将向法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强制执行,同时申请追究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和解长期履行案件的报结问题》的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1621执7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