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亮,男性。
被执行人:缪国科,男性。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亮与缪国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措施:
1、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2021年1月2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依法网络冻结银行账户案款共计10542.19元,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证券、工商、车辆登记信息。
2、本院于2021年2月8日、2021年2月8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房产管理所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1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5、本案依法网络扣划案款10542.19元,剩余47212.81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