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公诉机关
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 告 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9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现住鞍山市铁西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
宋晓蕾,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 号
鞍西检刑诉〔2021〕192号
指控
事实
2021年03月20日19时59分左右,被告人高某某驾驶黄色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鞍山市铁西区六道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六道街陶南街路口南约200米处时,因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且所驾驶车辆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执勤民警在查获现场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经检测,高某某体内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100mg/100ml。执勤民警遂立即将高某某带到鞍山市中心医院进行血液采集并送检。
2021年3月23日,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高某某血液中检测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13mg/100ml。
指控
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
建议
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高某某无前科,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请求从轻处罚。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对指定辩护人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交。)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