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蒙阴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8267114592L,住所地:山东省蒙阴县刘洪路185号。

被申请人:临沂恒众五金机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5533891831,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站前商场AA区38号。

法定代表人:高立雪,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博智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8MA3D7PFC4L,住所地:山东省蒙阴县高都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义安,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朗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8595206672D,住所地:山东省蒙阴县高都镇工业聚集区郑家庄村157号。

法定代表人:马在旺,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蒙阴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恒众五金机电有限公司、山东博智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朗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了(2021)鲁1328民初133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山东蒙阴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博智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朗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并查封、扣押了被申请人山东蒙阴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博智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朗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0000元的其他财产。现该案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缴纳保证金100000元,并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蒙阴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博智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朗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蒙阴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博智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朗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0000元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于 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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