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义林,男,****年**月**日出生,个体户,住内蒙古包头市固阳县。
被告:杜志强,男,****年**月**日出生,住内蒙古包头市。
审理经过
原告刘义林与被告杜志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刘义林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杜志强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义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义林撤回对杜志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义林负担。